第十四条

有效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按照需求配建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或者系统。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依法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设施。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