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