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应急救援、国动办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