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反映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削减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率等指标。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和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