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下列要求,落实规划管控责任: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将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

(三)在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时,加强规划日常巡查督查,监督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要求;

(四)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对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要求予以核实,符合的出具规划核实手续。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