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