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