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权限报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申请人自行恢复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