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推进。新建片区应当尊重原始地形地貌和自然生态格局,落实海绵城市控制指标;改造片区应当加强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治理,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