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获取国土空间信息应用产品,应当注明应用产品来源单位,不得损害应用产品来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