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空间治理场景,加快推进实景三维应用与发展,促进国土空间信息技术与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空间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生成、实施、监督,以及时空变化动态监测等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支撑,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国土空间信息数字化普惠应用,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在政务办理、产业投资、休闲生活、交通出行等方面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高效和便捷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国土空间信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技术研发等多样化信息处理活动,推进智慧城市应用创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