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在汇聚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限制范围、提交途径等内容。国土空间信息的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获取国土空间信息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与信息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