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在汇聚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限制范围、提交途径等内容。

国土空间信息的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获取国土空间信息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与信息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