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规划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界定城市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转型发展。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