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界定城市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转型发展。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