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规划第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依据发生重大调整的,原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但不得缩小原规划的保护范围、降低原规划的保护目标、弱化原规划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