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体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等监测信息。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监测规范提供监测服务。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