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