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