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五十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