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管理森林采伐和林地征用占用,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节白蜡、刺楸、垂枝侧柏、栾树等珍稀和乡土树种保护与繁育制度,促进珍稀和乡土树种资源可持续发展。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开挖山体、占用林地。经批准开挖山体的,应当符合规范,并采取立体绿化等措施恢复植被,防止山体裸露。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