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畜禽粪便、尸体和废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禁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