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畜禽粪便、尸体和废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禁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