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土壤修复、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化肥农药减量、水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推广无动力、微动力和生态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设施高效运行。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