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河道、湖泊、水库污染协同治理,对跨县级行政区域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考核。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