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河道、湖泊、水库污染协同治理,对跨县级行政区域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考核。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