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明确河道、湖泊、水库管理的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