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明确河道、湖泊、水库管理的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