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目录信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