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法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网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规模养殖畜禽;

(三)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物料进行养殖;

(四)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