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下列行为:(一)违法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网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规模养殖畜禽;(三)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物料进行养殖;(四)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