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