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培育和发展生态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