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经济的建设和管理,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经济发展,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