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装饰装修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