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