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