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装饰装修人应当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登记。

未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装饰装修人应当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到住宅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办理前款规定的住宅装饰装修登记。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