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十七条有效办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装饰装修人有关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事项、施工时间、垃圾处置等规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