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可能导致渗漏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一)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二)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上方;

(三)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的上方;

(四)未采取防水处理措施,在阳台、过道等部位安装洗涤池、蓄水池;

(五)其他可能导致渗漏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