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可能导致渗漏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一)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二)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上方;(三)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的上方;(四)未采取防水处理措施,在阳台、过道等部位安装洗涤池、蓄水池;(五)其他可能导致渗漏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