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推行使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含有格式条款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内容。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