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二)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