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施工项目、单位、工期等内容:

(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

(三)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

前款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