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施工项目、单位、工期等内容:(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三)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前款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