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主管部门。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