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主管部门。

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