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一)城市建设的需要;(二)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树木需要迁移但是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