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