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