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