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