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