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