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三)其他法定情形。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