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