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