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