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特长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具体办法由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