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负有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或者公布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调整道路路内停车位的;
(五)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